党的十八大以来,区纪委按照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为权力运行设限
过度的自由裁量往往容易滋生腐败的空间。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三重一大”的制度建设正是为了厘清“权力的界限如何划定”“如何规范权力操作运行”等问题。2014年,区纪委组织全区57个处级党委(党组)对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开展评估,着重对规范各级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出针对性意见。在此基础上,区纪委选取6家不同类型的单位,开展深化“三重一大”制度建设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形成了“1+4+X”制度和配套文件,即一个“三重一大”实施办法、4个议事规则以及X个配套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什么部门行使什么权力、履行什么职责有了明确的限定。九亭镇、石湖荡镇、小昆山镇和岳阳街道等单位规定,党(工)委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镇长(主任)办公会则主要研究党委会决策事项的具体贯彻落实方案和举措;在行政负责制的卫计委和环保局等单位,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大额资金使用等与核心业务相关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归行政办公会;而原来通常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则回归其“学习传达、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的本位功能。
在强化监督检查上,试点单位也下足了功夫。如岳阳街道制定了《岳阳街道“三重一大”制度及其配套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细则》;石湖荡镇成立两个督导组,对镇党委“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和基层单位重要事项决策情况进行“进驻式”或“跟踪式”督导。在试点基础上,以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制度完善修编为引领,全区82家单位全部完成“三重一大”制度修编工作,进一步织密制度“笼子”,有效规范权力运行。
着力压实“两个责任”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2015年,区委建立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抄告制度,将巡察、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中发现的廉政风险、制度漏洞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分管领导进行抄告,督促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加强监管,堵塞漏洞。2015年以来,区纪委向区领导就其分管或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巡察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66份抄告清单。
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要抓主体责任的“牛鼻子”。今年,区纪委针对区委2014年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将内容细化为本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逐项量化,并纳入区级机关绩效评估体系和街镇园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使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成为硬指标、硬任务。
责任不明,工作就没有方向;追究不严,落实就没有保障。为此,去年,区纪委协助区委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正面清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启动责任追究的边界范围,倒逼各级领导干部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与此同时,区纪委强化问责,对我区去年发生的“4·11”佘山镇西霞路房屋倒塌事故和今年发生的“4·24”丽茵别墅声屏障施工中燃气泄漏事故、5·11”荣乐路大修施工中燃气泄漏“事故相关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0人,诫勉谈话3人,提醒谈话2人。同时,对三家单位下发监察建议书,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对涉事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逐步构建权责对等、责任清晰、履责到位、倒逼追责的全链条、闭环式责任落实体系。今年下半年以来,按照市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四责协同”机制,即建立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四责协同”机制,形成知责、履责、督责、述责、问责闭环的工作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积极探索和推进,力求层层压实责任。
织密扎牢制度“笼子”
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区纪委对诸如财务管理不严、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等普遍性问题推动长效机制建设,移交职能部门统筹研究,指导其加强制度设计,力求开展一次检查,整改一批问题,堵塞一批漏洞,完善一批制度。围绕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区纪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和修订完善了《松江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及国内公务外出管理工作规范》《松江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松江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等管理办法》。在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制约方面,区纪委进一步重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松江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划出底线,明确长效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领域的监管,在加大对工程安全责任事故通报问责的同时,区纪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完善《松江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考评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江区招投标市场准入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天然气工程、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安全监管的意见》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可操作、易执行、有监督、能问责。